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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不聽話,政策也難辭其咎
據《新快報》報道,此前廣州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公示了28塊違法戶外廣告名單,要求其設置管理者15天內自行拆除。近日天河商圈一塊堪稱是這次最大的違法廣告牌終于頂不住高壓開始自行拆除。但發現,中心城區的違法廣告牌上榜者多數仍未自拆。廣州歷年來對戶外廣告的監管規定可謂數不勝數,表面看都有道理,但仔細推敲卻進退失據。哪些路段可以設戶外廣告,哪些地方又不可以,哪些地方名為“增加大都市形象”,哪些地方又叫破壞城市面貌,此間的標準沒有一個部門能明確界定。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珠江兩岸,曾幾何時,江岸大幅廣告林立,展現出廣州的商業繁華,可是后來又遭到大力壓縮,原因是太亂。到了廣州塔5年戶外廣告以底價1.5438億元人民幣成交,廣州塔將變最大的“廣告塔”。這又是符合戶外廣告規范的哪一條規定呢?數量的增減背后,總有一種力量讓人無法捉摸。
正因為理念上的不確定,導致政策規定也就充滿了彈性。曾經批準的,如今可能算作違法,如今應該被禁的,可能卻會長期“合理存在”。市場經濟的繁榮,刺激著戶外廣告的需求,然而規定真能把市場需求全部考慮到位嗎?監管力量是否陷入越管越不可收拾的境地?至于商家或普通人,也無法找到一條堅定不移的政策可衡量何為“影響市容”,何為不夠藝術。只有監管部門心知肚明哪些戶外廣告沒有經過自己的手,該管到什么程度,又該放松到什么程度。
上月公示的《廣州市第一批中心城區主要商圈及重點景觀區域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成果(征求意見稿)》提出,在廣州燈光節及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期間,天河一帶采用新媒體形式裝飾樓體墻面,以烘托節日氣氛、彰顯品牌主題。如此籠統的要求,和貌似嚴格的控制之間也形成了強烈的反差。這里頭可操作的空間該會有多大?按照上面的意見稿,規劃后,珠江兩岸的廣告數量將減少九成,以提升廣告發布質量,展現好的視覺效果。意見稿還說目前廣告設置水平與新港路國際化、現代化會展中心的定位不相匹配。然而,城管部門里面是否真有這樣的藝術大師,可以替市場確定視覺效果好壞呢?有沒可能數量減少了,價位高了,但廣告很爛也照掛呢?
管理部門不但對戶外廣告有著審美上的鑒別權,有著能否發布的控制權,還有著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就讓外人產生其權力過大與尋租可能的聯想。有關部門通過不斷地修改法規,反復對合法與不合法進行階段性定義。由于政策缺陷,許多戶外廣告權的分配,常常是“看面子”審批,批誰不批誰,并無統一的硬標準。媒體就報道過,在2009年的時候政府部門以5000萬元的天價公開拍賣了正佳廣場外墻LED廣告位的6年經營權,其中2000萬元歸政府。一大批LED經營權也陸續拍賣。如果按新規定要拆,這些之前拍賣的費用將由誰來補償?市場看上去的失范和無序,職能部門又該承擔多少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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